CF40年会纪要 | 从行为监管角度看我国金融监管的大难题
监管需要分业,监管机构设置可以分业也可以综合。
整个金融业包括四个业态:
银行业
证券业
保险业
信托业
分别具有显著差异的功能。
分业监管遭受过很多批评,但分业监管就是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来设计,而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内理上是存在一致性。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监管本身并不是完全一回事。监管机构的设置可以是分业的、综合的,但监管仍然是要分业、按功能区分。
功能监管受到了较大的挑战。
首先,监管机构被授予了监管职责以外的目标,妨碍了有效监管。监管机构很多时候承担了支持产业政策的功能,但是,金融监管与服务经济增长、服务产业政策、服务财政在有些情境下有矛盾,妨碍了监管职能。
其次,监管当中存在“地盘意识”。以往的监管存在谁批的机构谁监管的问题,有些业务可能相关监管部门并不是非常理解,这就导致没有实现穿透式监管。
开展行为监管要基于功能监管的基础之上,否则会引起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清。
相同功能要坚持相同的监管原则,参与人员要遵守相同的行为准则,这就是行为监管。
行为监管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原则。我们国家现在很多金融产品的创新,如果把它的外衣一层一层剥下去的话,就会发现这些产品是一个相同法律关系的产品。而在销售时,销售主体不去认真地界定这个产品的金融属性和法律关系,同时存在监管缺位,这是我们金融秩序混乱非常重要的一个根源。
跨市场交易是可以的,但这并不能成为打擦边球的借口,具体到某一个产品,必须有一个固定的属性,或者是存款、贷款、保险、股票、债券、集合投资计划(资金信托),这个问题是我们国家现在金融监管最大的一个难题,金融监管混乱的难点所在,金融市场混乱的原因所在。
例如,有些P2P机构就是搞了变相吸收存款,变相集资,就是属于银行体系的问题。有很多网上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,网上、网下的,实际上就是两类,要不然就是变相吸收存款,或者是变相的发行证券,把标的物进行分拆,变相发行证券,要不然就是集合的理财计划,其实就是一个公募或者私募投资基金。理财产品已经使银行体系和证券、保险、信托、基金、私募、互联网金融交叉在一起,导致银行资产中贷款的比例下降,表外的理财大幅上升,这给监管带来很大困难。
这是因为理财产品分流了存款,但又内嵌于银行体系之中,是一种表外贷款。现在所谓的跨市场、跨机构、跨产品、金融交叉,实际上资金大部分来自于理财。据粗略估计,截至2016年2月份,理财资金已经快到30万亿了。金融机构的动机就是监管套利,因为理财产品不占用风险资产,可以将表内资产表外化,透支了银行信用,因为公众预期在银行柜台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一定会兑付。
如果不解决集合理财计划的认识问题,扰乱的是资本市场,资本市场永远得不到安宁。
现在所谓的分块监管,就把他们合在一起,如果不从根本上认识这个问题,照样还是混乱的。没有这个共识,证券法修法也难以修改,因为证券法的定义没法拓展,功能监管也难以落实。
行为监管其实就是把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、金融属性明确了之后,按照同一的法则进行规范的行为。在行为监管中,为了很好的保护投资者,最核心的就是要走投资者适当性原则:要让投资者知道你这个产品是个什么产品,有什么样的风险,然后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来卖给他适当的产品。
在信用货币时代,所有货币都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创造出来的,金融业的核心实际上就是银行。即使在一个以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,比如说美国,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仍然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商业银行的活动。所以在整个金融业的监管当中,处理好央行和商业银行的关系至关重要。
各国有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,理论上无法证明哪个是最优的。但是抓好了对银行的监管,也就抓住了主要矛盾。前文所述的诸如理财产品问题的背后,实际上反映的是银行信用的透支。解决问题的关键是,第一要把产品定义清楚,看一个产品是否具有银行属性;第二是需要一大批专业人士认真去做监管工作。具体到监管模式而言,并非越统一越好,也不是越分散越好,关键还要看部门的权责对应。买单的人必须负责监管,监管的人同时要有能力买单。只要监管目标明确、严格执法、人才努力,就是最有的金融监管模式。
与会嘉宾也对央行的角色定位进行了深入的讨论。全球金融危机后,国际上对危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,其中一个重要的成果就是明确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和监管的双重角色。
有观点认为,央行适宜履行宏观审慎的职能,并需要拥有必要的微观审慎监管的权力。因为单靠宏观审慎政策的制定还是不够的,还需要一系列微观政策的配合。
也有专家提出了引人深思的问题:如果仅仅是把监管的权力统一到央行,我们就一定能实现有效的金融监管吗?在监管激励、人才流动、央行独立性等方面,制度上都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,很多根本性的东西如果不解决,都会对改革造成束缚。对于金融监管改革路径的设计,最起码应该尽可能提高透明度,避免最低限度的错误。
在讨论中,有嘉宾指出,在现有体制下,地方政府对地方法人机构还是有刚性的贷款要求,这种情况下地方法人机构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听央行的指导,可能还是大有疑问。在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中,对于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、金融运行中的角色,需要一个更清晰的界定。
此外,市场本身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,监管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大包大揽。监管如果管得太宽,讲究滴水不漏,将本应由市场承包的问题也扛起来,就可能孕育更大的金融风险。
(注:本文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研究部撰写,不代表CF40立场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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